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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业务技能

作者:    来源:    日期:2011-02-12    点击:

 

行政诉讼业务技能
 
(主讲: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唐尧)
 
(根据2009年12月基层法律服务实习人员培训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一、行政诉讼业务概况
行政业务:
行政诉讼业务
行政非诉讼业务
政府法律顾问;
代理行政复议;
代理行政听证;(处罚、许可、劳教等)
代理行政事务;(征收、征用、补偿、给付、确认、调解、裁决、申诉、投诉、信访、陈述、申辩、登记、取证等)
代理非诉执行;
行政法律咨询;
代 写行政文书。
二、《行政诉讼法》1989年颁布近20年,成就巨大
1、从1989年至2007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50余万件,近几年,每年一审受理行政案件约10万件,是1989年的十倍。同时也是三大诉讼法中最老的一部。何时修改,还没有具体定时间,可能与涉及到的原因有相当的关系。近年来,这部法的运用比较广泛,因此需要法律工作者加了解。
这部法律是维护广大群众权益的法律法规。是法律业务的组成部分。现今很多案件都是交叉的,如刑民交叉等。
2003-2007年(十届人大)各级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47万件。案件数量居前五位是:
拆迁、房屋登记、规划等城建案件;
土地、林业、矿产等资源案件;
治安、安全案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案件;
乡政府和农业案件。
共占64.42%。
交通、工商、计生、卫生、税务、教育等案件。占11.44%.
行政处罚。占18.71%。
行政裁决。占13.44%。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和行政不作为。占12.53%。
原告方的胜诉率近35%。是世界上原告胜诉率较高的国家。
胜诉包括:判决撤销、被告改变、原告撤诉。
2、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行政诉讼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作用还没有得以充分发挥。 
公民:不知告、不会告、不敢告等;
行政: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不尊重、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不提供证据,打击报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地方和部门保护,非法干预审判、拒绝司法监督等;
法院:办“关系案”、“权力案”、“人情案”,怕得罪领导、影响关系,怕丢“票子”、“位子”、“帽子”,迁就被告等。
环境:党委不理解、支持;人大监督缺失;检察监督不力;公务员行政法治意识不高等。
律师及法律工作者:怕得罪被告;风险大;收费低;业务不熟悉等。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
2006年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实行政府指导价。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2006年《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规定:
1、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10万元下的                 2000—6000元
(2)、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3)、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4)、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6)、1000万元以上                2%—1%
(7)、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可高于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法律服务,适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2、2006年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行政案件受理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行政诉讼业务的理念
行政诉讼业务的理念要有政治敏感性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特别是由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事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依法妥善处理好群体性行政案件。
2006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
重庆市律师协会规定涉及群体性行政案件要报协会备案。
对于政治性、政策性强,难以单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问题的争议,要慎重对待和处理,尽可能通过当地党委、政府统一协调解决。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注意依靠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注意群体性行政案件的稳控工作;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注意监督与维护的关系;注意行政案件的协调、和解。注意公正与效率;对群体性行政争议,要注意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和解方式处理。
五、掌握行政诉讼的特点
对行政权利的救济法
对行政的司法监督法
是国家的权力制约法
诉讼标的的有限性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作为与行政不作为;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
行政行为与国家行为。
审查程度的有限性
合法性审查原则;
合理性审查例外;
具体行政行为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间接审查。
裁判结果的有限性
司法变更有限性。
原被告地位的衡定性:原告资格的扩大;被告资格确定困难。
公益行政诉讼?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的情形?
被诉行为不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的情形?
原被告地位的不平等性
原被告行政诉讼地位平等;但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平等。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
中国行政权依然强大,公民权比较弱小。
审判依据的复杂性
行政执法依据的多层次性。
合法性审查之“法”?
依据;参照;引用;援引。
规范之间的冲突适用。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审理程序的特殊性
审理的重心是被告及被诉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学理论的不成熟性
如概念界定、原则引入、理论深化、中国实际等。
行政诉讼的发展性
如特别权力关系,事实行为、确认行为、准行政行为等的可诉性。
行政判例的重要性
六、行政诉讼业务注意的问题
1、行政法与行诉法的关系
行政实体法
行政法  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

刑事诉讼

 
刑事行为+民事行为
行政诉讼
行政行为+民事行为
民事诉讼
民事行为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交叉如:
即使你办刑事案件也会时常涉及到行政的问题,如交通肇事案件,一个人拿着交通鉴定事故书,是驾驶员付全责,根据新的《交通安全法》规定,认定是一个重要证据;而且还是肇事者要不要坐牢的一个重要证据,因为如果肇事者撞死了人,付主要责任以上,就会涉及到刑事问题,那么付主要责任问题是交通警察认定的,此时的责任认定就是承担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主要证据,在2004年《交通安全法》生效之前,我们知道交通事故认定是可诉的,所以就出现法院撤销很多交通事故认定。而现在新的《交通法》就规定,交通事故认定只是一个证据。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的时候,认定这一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是认定刑事和赔偿的关键所在,但是现在这类案件是没法行政诉讼的,只能依据公安部的《交通安全法》来定,对认定不服的,只给了3天时间来给当事人向公安机关要求重新认定,时限是很短的,而重庆市的条例规定的是15天,这说明了重庆市的地方性法规效率比公安部的要高,但总的说来还是很短的,看行政复议,时间是60天,要公平的多。这说明了交通事故中,如果赔偿问题和认定问题推不翻,就没有必要再打官司了。这里想要说明的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都会涉及到行政问题,而且交叉越来越多,所以如果你要参加司法考试,就要注意到行政问题这一块,历年的考试出题,都以临界点为出题点,因此行政法考试的题肯定是出边界类题,即法律上没有规定的,但是司法上已经发展到了这一程度,如2005年的考题,说明行政法的考试题一般都是基于现实的案例来编辑的。说明司法考试没有那年不出行政诉讼范围的题的。
一些行政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否负刑事责任、以及应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重要证据。
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交叉。
在行政诉讼中发现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诉讼继续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发现犯罪行为可能影响本案事实认定的,中止行政诉讼,刑事判决后再恢复。
公务员职务行为致人伤亡引起刑事诉讼的,法院不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告知受害人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例:区工商局以涉嫌虚假宣传为由扣押了王某财产,王某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涉嫌受贿犯罪需追究刑事责任。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06/43 /单选)
终止案件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继续审理,待案件审理终结后,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中止案件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恢复案件审理;继续审理,将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2、民诉与行诉的交叉
假如别人来找你打官司的时候,你不可能说你不办行政案件,再说当事人也会说到是行政还是民事案件我不懂,知识来找你办个纠纷。所以即使你不办行政案件,但是现在很多案件多是交叉的,现在的很多案件都是与行政行为相联系的。如婚姻纠纷与继承权。继承的关键问题是两人的婚姻状况如何,如果两人是结了婚的,一方死亡,那么按照继承法来定,排序都是不一样的;相反,如果是没有结婚或者是搞一个假结婚证,那么分配和继承又是不一样的,就会有涉及到结婚证有效与无效的问题,结婚证的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就不是民事案件能够解决的,那是行政案件的问题了。还有我们《物权法》里面的关于物权登记的问题,物权登记那是行政行为,所以打官司的时候要注意涉及到行政行为的,民事案件是解决不了的,只能用行政诉讼去解决,去确认那个行为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或者是撤销,就要理清是行政问题还是民事问题。所以在办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里面涉及到行政问题,就涉及到是先办那一个的问题,是先行政还是先民事,或者是先民事还是先行政的问题,或者是可以同时进行。
民诉与行诉的交叉问题愈来愈突出。一些行政行为成为确定民事主体身份、权利义务的前提或重要证据。
如:民事主体的设立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吊销证照;
民事行为的效力,如抵押登记;
行政行为的越权、违法行使引起民事侵权;
民事行为的有效性决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决定民事侵权是否成立;
行政裁决引起的民事纠纷。……
民诉优先:(行政行为依民事行为作出)
行诉优先:(民事行为依行政行为作出)
同时进行:(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无关)
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许可等案件行政纠纷与民事纠纷交织,互为因果。
对选择民事或行政救济途径法律规定不明确的,要加强法院内部的沟通协商,不轻易否定起诉人的行政诉权或民事诉权。
如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基础性前提性事实和主要构成要件的,应当先行中止行政诉讼,等候民事诉讼的判决结果。反之则可以行政诉讼先行。
例:2002年4月2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银行贷款给公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2002年6月1日,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抵押证书。后因公司未依约还款,某银行提起诉讼。2003年2月4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土地管理局在办理抵押证书时某公司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该项抵押无效,判定银行无权主张土地使用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4/73/多选)
A、办理抵押登记的土地管理局应对银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法院的民事判决可以作为确认抵押登记行为无效的依据
C、银行须在2005年2月4日之前行使赔偿请求权
D.银行在向土地管理局请求赔偿之前,应当先确认抵押登记行为违法。(答案:AD)
3、注意受案范围的扩大
行政受理行为、信访答复、通知行为、批准行为、对公证的司法行政监督行为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
交通、火灾事故认定的可诉性?
行政行为与司法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为与抽象行为的区别?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未成立行为与成立行为区别?
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区别?
4、尽量提高审级和异地管辖
尽量争取异地管辖(指定管辖)、提级管辖(管辖权转移)。以排除行政干预,实现法院独立审案。
《管辖规定》在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启动上赋予了当事人一定选择权,但最终是否要实行指定管辖或者提级管辖,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中院以上管辖、国际条约优先。
反倾销案件:被告是国务院主管部门、高院指定的中院管辖或高院管辖、行政案卷制度。
反补贴案件:被告是国务院主管部门、高院指定的中院管辖或高院管辖、行政案卷制度。
5、明确起诉条件
原告资格: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
公平竞争权人、相邻权人、受害人等。
实际影响。
诉讼时效:3个月;15日;2年;20年;5年。
特殊时效。
已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知道行政行为后3个月;
未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算,但最长不超知道行为后2年;
不知道行为:知道行为之日起算,但最长不超行为作出后5年(不动产20年):
不作为:法律有规定依法律;无法律60日;紧急情况可以立即起诉;
人身自由被限制:限制时间不计算在内;
经过复议:15日。
行政赔偿案件适用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前置:(法律、法规规定)
自由选择型;绝大多数法律。
复议前置型:《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行政复议法》《专利法》《商标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选择兼终局型;《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复议终局型;《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
被告资格:
共同诉讼:
集团诉讼;《若干解释》第14条。
第三人:
6、熟悉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先取证后裁决;
举证期限;
举证规则;
补充证据;
调取证据;
7、规范适用及冲突规则
依据法律、法规;
参照规章;
引用(参考)规范性文件;
援引司法解释。
法律优先;
法律保留;
层级冲突: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同级冲突: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时际冲突:新法优于旧法;
8、诉的分类与裁判形式
原告:撤销之诉;履行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
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赔偿判决;维持判决;驳回判决。
9、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
《行政诉讼法》未规定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若干解释》第61条: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仅仅针对行政裁决所涉及的民事纠纷;对行政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要求解决相关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