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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朋蓬违规执业被荣昌区司法局处罚

作者:    来源:本站    日期:2020-12-15    点击:

李朋蓬,男,1969年7月出生,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执业人员,执业证号32223151100053。
      经查明:李朋蓬代理的刘某均、刘某林与刘某美、刘某强及第三人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白玉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为原告刘某均、刘某林有偿代理的同时,又为被告刘某美无偿书写本案答辩意见。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荣昌区司法局于2020年11月16日给予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朋蓬警告的行政处罚。
       希望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高度重视,引以为戒,恪尽执业操守,勤勉尽责,依法依规代理案件,共同维护重庆基层法律服务行业的整体形象。

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朋蓬代理的刘某均、刘某林与刘某美、刘某强及第三人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白玉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与刘某均、刘某林签订了《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合同》,并收取法律服务费贰仟元整并出具发票给刘某均、刘某林,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指派李朋蓬为刘某均、刘某林提供法律服务。李朋蓬在本案为原告刘某均、刘某林有偿代理的同时,又为被告刘某美无偿书写本案答辩意见。

荣昌区司法局认为,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朋蓬在上述案件中的行为构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的违规情形。       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荣昌区司法局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朋蓬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