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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来源:本站    日期:2019-07-16    点击: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新华大道东段博宏大众家园1栋8-3,法定代表人,李行,该所主任。

经查明: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在管理费明夏代理刘志江诉重庆腾宏劳务有限公司及雷文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不按规定统一使用、保管基层法律服务印章、专用文书;不向委托人开据合法票据和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致使费明夏不经登记审批受案,委托人交费后未取得合法票据,并以为代理合同盖章、提供所函等方式,为费明夏违法执业提供便利。其违法事实有刘志江《投诉信》、费明夏代理刘志江诉重庆腾宏劳务有限公司及雷文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案卷中的起诉状、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庭审记录、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调解书等材料和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2017年度收案记录表和收费记录表、费明夏与刘志江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在费明夏代理刘志江诉重庆腾宏劳务有限公司及雷文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其违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其行为触犯了《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七条(一)款、(八)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9900.00元。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办公楼二楼217室)及其指定银行交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按规定交纳罚款,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

2018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