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基协分会: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4月24日经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附件: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2014年4月29日
附件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会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收支管理,保障本会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和国家民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必须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条 本会会费分为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团体会员交纳团体会费,个人会员交纳个人会费。
第四条 团体会费标准:2人(执业人员)所每所每年交纳1500元,每增加1人(执业人员),增交300元。个人会费标准:每人每年交纳600元,实习人员每年交纳300元。
第五条 各区县分会于每年年度考核时向会员足额收取会费,统一上交本会。
第六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后,向会员出具重庆市社会团体收费专用收据,作为本会收取会费和会员交纳会费的凭据。
第七条 会员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由本会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限期交纳会费;
(二)训诫;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暂缓或不予年度考核;
(五)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本会开展日常工作、购置办公设备、召开各种会议、维护网站、开展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奖金,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各项开支。
第九条 经本会同意,各区县分会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所需费用,可在该分会本年度交纳会费总额的40%限额内,凭发票在本会报销。该项费用当年有效。
第十条 本会会费收支管理按照财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本会秘书长对会费的各项支出严格履行签字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