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基协分会、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4年7月10日经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2014年7月28日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切实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及《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下称“市基协”)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并接受重庆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活动按照统一组织、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年度考核的原则,由市基协、各区县基协分会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分别组织进行。
第三条 市基协秘书处是市基协具体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和实施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制订有关具体管理制度和规则;组织开展教育培训重大活动;统筹协调各区县基协分会组织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各区县基协分会负责制定本区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年度计划,报市基协审定后实施。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基协分会主动承担市基协的教育培训任务,将自办培训活动向其他基协分会开放,让更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和分享教育培训成果。
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负责组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内容主要包括: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司法解释学习研讨;
3.法律服务工作实务和执业技巧培训;
4.其他类型的教育培训。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可采取集中授课、专题讲座、研讨会(沙龙、论坛)、网络培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进行。
市基协秘书处要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工作的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特点,不断总结改进培训方式,优化培训内容,切实提高培训质量。
第七条 凡在我市注册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均有权利和义务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培训活动采用实名制,并按照市基协具体要求进行考核。
第八条 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实习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应不少于24学时。其中,涉及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的学时应不少于5学时。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不少于10学时,年满70周岁以上的不作具体要求,可根据身体情况自愿选择听课。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一个考核年度内未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培训学时的,不予通过年度考核或暂缓年度考核。
每年年度考核前,未完成本年度规定培训学时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须经市基协或区县基协分会培训后方能通过年度考核。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进行学术研究或在职参加学历教育等,均可认定培训学时。具体认定和考核工作由市基协秘书处负责。
第十一条 各分会在举办各类培训活动前,应向市基协秘书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载明培训的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费用等项目。市基协秘书处据此核定培训学时并核发“培训课时卡”。组织培训时,各分会应严格考勤制度,据实颁发“培训课时卡”。培训完毕后,各分会应将未发完的课时卡返还给市基协秘书处,并按照《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基协报销相关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市基协按照专兼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继续教育培训师资库。对积极参与组织培训活动,尤其是主动承担培训任务的基协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定期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三条 市基协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档案管理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培训考核评估制度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教育培训工作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