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协会资讯 - 协会文件

关于印发《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案卷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本站    日期:2016-06-29    点击:

各区县(自治县)基协分会、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案卷质量监督检查办法》已经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业务发展专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2016年6月2日           


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案卷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基层法律服务案卷质量管理,规范案卷质量监督检查活动,根据司法部相关规章及《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卷质量监督检查的原则:

(一)依法、公平、公正;

(二)监督与指导相结合;

(三)奖励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  为确保案卷质量检查及评价的科学性、合理性、严肃性,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成立案卷质量评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组成。

第二章  检查内容、方式及程序

第四条  案卷质量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法律服务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二)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三)文书内容、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四)案卷的归档是否规范。

第五条  案卷质量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单项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年度检查。

第六条  单项检查是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抽调相关的业务案卷进行及时的检查。

第七条  专项检查是根据案卷质量管理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检查。

第八条  年度检查是每年开展的案卷质量检查。

第三章    质量等级及评定标准

第九条 案卷质量评定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条  案卷材料全部符合下列标准的,质量评定为优秀:

1.业务受理审批表填写规范、完整,申请人(代理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清晰;

2.委托代理合同规范、工整;

3.案情分析及风险告知书填写规范、明确;

4.代理费的收取符合规定;

5.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提交了有代理权的证明;

6.证据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的方式和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7.有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等其他材料的,材料上有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人员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8.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工作记录中的记录内容详尽、准确、有针对性,笔录(记录)时间、地点、签名等事项齐全,修改之处加盖了印章或者有当事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9.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明材料原件不宜入卷的,其复印件清晰可辨,并经当事人(代理人)或承办人核对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10.核实的证明材料,摘抄、复印(复制)的有关资料清晰、完整,并有承办人或者相关人员核对后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11.审批程序规范,手续齐全;

12.卷内文书格式按照渝基协(2016)3号文件的要求全部使用打印件;

13.案卷装订归档规范。

第十一条  案卷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评定为合格:

1.业务受理审批表填写不规范或者不全,但申请人、代理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齐全;

2.委托代理合同不规范;

3.案情分析及风险告知书填写不规范;

4.代理费的收取不规范;

5.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材料基本齐全,但有欠缺或者瑕疵;

6.核实有关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不规范,但尚不影响核实结论;

7.有鉴定意见、检验检测结论等材料的,材料上无相关专业机构及承办鉴定、检验检测、翻译人员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8.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和工作记录中的内容过于简单、针对性不强,或者修改之处未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9.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明材料原件不宜入卷的,其复印件未经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承办人核对后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

10.摘抄、复印(复制)的有关材料未有承办人或相关人员的核对后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11.部分材料未按规定使用打印件;

12.案卷装订归档不规范。

第十二条  案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评定为不合格:

1.无业务受理审批表;

2.无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合同中无主要内容;

3.没有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或代理人无授权委托书;

4.无案情分析及风险告知书;

5.代理费的收取不符合规定;

6.制作的询问笔录上没有被询问人的签名(指印)或者印鉴;

7.主要证据材料欠缺或不属实或无法律效力或未由法定职能部门出具,或证明材料之间相互矛盾,造成法律关系不明,事实不清;

8.案卷装订归档不规范;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法定程序的。

第四章  质量问题处理与检查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案卷,视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整改意见:

(一)重新整理案卷;

(二)要求该法律服务所进行专项整顿;

(三)对该法律服务所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律服务所,由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予以表彰: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当年质量检查合格及以上等级达100%,其中优秀等级达80%以上的,由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予以通报表彰;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年质量检查优秀等级达100%的,由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予以通报表彰;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连续两年质量检查合格及以上等级达100%,其中优秀等级达80%以上的,由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授予“法律服务质量优秀单位”奖牌及奖励;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连续两年质量检查优秀等级达100%的,由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授予“法律服务质量优秀工作者”证书及奖励。

第十五条  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惩戒规则》情形的,由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给予相应的惩戒。

质量检查过程中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规定情形的,由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建议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出现质量问题的相关责任人员应予以处理,具体办法由基层法律服务所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案卷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及奖惩情况应报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作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考核以及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案卷质量评查标准不作为认定错案和错案赔偿责任的依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